特许经营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时,被特许人通常持有一定数量的库存商品,包括带有特许人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物、宣传品等。这些库存如何处理?
如果合同有约定或事后双方达成协议的,依照约定办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需遵循公平原则处理。
司法实践中,通常允许被特许人在限定的时间之内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业标识处理库存商品,或者由特许人折价回收库存。这样既避免了被特许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重大损失,也防止特许人的商标被不当使用。
在“余姚某贸易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合同终止情况下库存如何处理,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清算,对应当返还的要予以返还。特许人怠于履行货物接收等清算义务,又约定被特许人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业标识处理相应的库存货物以减少损失,对被特许人明显不公平。由于大部分店铺已经不再由被特许人继续经营,被特许人无法通过继续售卖的方式完成库存处理,因此剩余库存应当由双方依照进货价格进行清算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被特许人在处理库存时,应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标准,不得损害特许人商誉。同时,应设定合理的处理期限,避免无限期使用特许人商标。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库存商品的处置方式,如允许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销售、由特许人回购、折价处理等。合同终止时,双方应积极协商清算事宜,避免因库存问题引发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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