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复合型合同中软件开发合同的认定

 

在实践中,涉及计算机软件标的的合同内容往往呈现出复合型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一份合同可能同时包含软件开发、硬件采购、技术服务等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性质?

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按照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合同类型。如果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为软件开发、交付开发成果和支付开发费,则应当将其确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至于合同中涉及其他内容的条款,仍应按特定典型合同对应的规则处理。

当事人缔约可能不限于一个独立的单纯的典型合同,可能形成合同联立(具有依存关系的结合)、混合合同(所涉各类型合同处于同等地位)等情形。如果某一合同文本在内容上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联立,但当事人的纠纷发生于技术开发合同项下,则案由可确定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在“王某与赵某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已支付款项,理由是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开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不是基于计算机软件开发而产生,而是基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故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更宜作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签订复合型合同时,建议将不同类型的合同内容分拆为多份独立合同,或将主要权利义务与辅助义务明确区分,避免因合同性质认定产生争议。发生纠纷时,应围绕争议焦点主张合同性质,提供证据证明主要权利义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