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一类特殊的合同纠纷,其审理既遵循《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范,又须考虑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识别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是确定案件管辖及审理思路的前提。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以计算机软件为标的,以特定计算机软件的编写与交付为履行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常与技术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案由相混淆。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第四级案由,位于第三级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项下,而非包含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技术合同纠纷”项下。在案由统计上,应照此办理,但在程序和实体问题方面,应当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20章、《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解释》和《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能某文化科技公司与广某模型设计公司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软件开发服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特征。被告主张是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法院未予支持。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名称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并约定软件开发的具体内容、交付成果、验收标准等,避免与其他合同类型混淆。发生纠纷时,应准确选择案由,以便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则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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