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软件开发合同迟延履行的认定

 

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开发方的履行客观上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但委托方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继续与开发方就软件开发的内容进行沟通,对开发方交付的软件进行测试反馈,开发方也继续予以修改完善。此时,应当结合双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后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推定双方已经就合同履行期限通过双方的行为形成了新的合意,通常不再认定开发方构成迟延履行。

在“凌某科技公司与元某生物科技公司案”中,开发方在分阶段开发的过程中存在迟延,但委托方在合同履行中变更开发需求,对迟延履行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继续配合开发方履行合同。法院认为,不宜简单认定构成履行迟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方持续提出新的需求或修改意见,导致开发周期延长,且双方未就延期达成一致,开发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委托方延期情况并请求确认,避免责任不清。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软件开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期限的调整机制,如因需求变更、委托方配合问题等导致延期的处理方式。在履行中,双方应就任何可能影响进度的因素及时沟通确认。开发方如无法按期交付,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原因,争取谅解和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