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软件开发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850条规定,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如果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涉及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其效力如何认定?

一般认为,由于技术成果上存在的知识产权等权益往往为特定主体所享有,“损害他人技术成果”中的“他人”是特定的第三人,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效力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由被侵害了利益的权利人通过追认权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技术成果权利人追认或事后授权,可以认定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根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44条,当出现诉争技术合同可能存在“侵害他人技术成果”这一无效事由时,法院可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由利害关系人在参加当前诉讼和另行起诉之间择一选择。

例如,某公司委托开发软件,开发方未经许可使用了第三方享有著作权的代码。如果第三方追认或授权,合同有效;如果第三方拒绝追认并要求停止侵权,则合同无效,开发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委托方如善意可向开发方追偿。

这种处理方式既保护了技术成果权利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合同双方的信赖利益,避免合同绝对无效导致的责任失衡。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委托方在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应要求开发方承诺其交付的软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约定侵权责任承担条款。开发方应确保所使用的代码、技术有合法来源,避免侵权风险。如发现可能侵权,应及时取得权利人授权或更换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