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51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书面形式并非等同于“纸质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围绕合同条款的协商多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以数据电文方式洽谈合同主要条款的情况大量存在。只要其洽谈记录满足能够以有形形式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特征,即可视为书面形式。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合同订立形式上的欠缺可“因履行而治愈”。
在“某天下公司与中某公司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法院认定合同成立。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协商时,应保存好完整的沟通记录,确保能够体现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留好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等,以备合同成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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