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方需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可供运行的软件,且交付成果还需委托方以验收单、交付单等方式进行确认。交付如何认定?
首先,判定开发方是否已交付应主要参考双方合同约定的形式交付是否达成,交付的举证责任由开发方承担。如果开发方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交付,委托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不予确认的,应视为交付完成。
其次,关于交付的方式。开发方在自己服务器上进行开发的,交付通常应当是软件安装包以及相关文档,或者向委托方交付链接地址、用户名及密码。在委托方现场开发或者在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器上开发的,可能不存在提交安装包的问题,但应当提交登录软件的用户名或者密码。
如果开发方在委托方的云服务器上进行开发,云服务器因未能续费而开发方无法登录,就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由某一方承担服务器租赁费用的,则该方应就服务器不能登录而无法查明软件是否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在“聚某电子商务公司与又某网络科技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交付行为是一个积极行为,应由开发方承担软件已经交付的举证责任。在开发方提供了软件交付的初步证据后,委托方主张标的物有瑕疵,但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灭失或无法进行检验查明的,应由委托方承担不利后果。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软件开发合同中应明确交付方式、交付内容、交付确认程序。开发方交付时,应取得委托方的书面确认或能够证明交付的记录。委托方收到交付物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如有问题应书面提出,避免因沉默被认定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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