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常约定保证金、押金等,用于担保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后,保证金如何处置?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7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则不能适用《民法典》第587条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保证金的处置原则:
如果被特许人无违约行为,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保证金应全额返还。
如果被特许人有违约行为,且合同约定特许人有权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则特许人可依据合同扣除,但需证明违约事实和损失。
如果合同解除是因特许人违约,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并可主张损失赔偿。
在“金某某、孙某某案”中,法院认为,履约保证金系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且合同条款约定当被特许人存在特定违约行为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向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特许人要求扣除保证金具有合同依据。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保证金的性质和扣除条件。如希望适用定金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字样和适用规则。被特许人支付保证金后,应妥善保管付款凭证。发生纠纷时,应审查对方扣除保证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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