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当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对方抗辩起诉方未履行给付义务但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明确肯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在此之前,司法实践已经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考虑出发,作出有益探索。
在“派某公司与科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在双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因对方违约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实际履行自己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不宜仅基于请求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以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次性解决纠纷。
关于“先票后款”问题。如果合同约定开发方先出具发票,委托方再支付价款,在开发方未出具发票的情况下,委托方可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司法解释倾向尊重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将某一事项约定为履行抗辩的条件。但在坚持“先票后款”约定的同时,也不能过于绝对化,如对方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抗辩权,则不予支持。法院也可以作出附条件判决,即判决在开发方出具发票后委托方支付款项。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软件开发合同中应明确各项义务的履行顺序和条件。如约定“先票后款”,应注明发票开具是付款的前提条件。在诉讼中,如己方未履行前置义务,可主张对方同时履行,但应准备好同时履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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