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尚未附着商标标识的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在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查获了大量尚未附着假冒商标标识的产品,以及大量假冒商标标识。这些产品的价值是否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例如,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将未附着商标的产品与假冒商标标识分开存储,仅在买家求购时才附着标识。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客观存在,不应因商标尚未附着而免责。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查获的产品数量与假冒标识数量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只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有查获产品都将被假冒,就应将其全部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例如,查获1000件未附着商标的产品和800套假冒标识,如果能证明1000件产品都是准备假冒的,则1000件产品的价值均应计入。

这一规定有效打击了分步式、分段式制假售假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分离生产、存储”的方式规避刑事制裁。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办案机关应重点收集证明“产品将用于假冒”的证据,如被告人的供述、进货单据、销售记录、买家聊天记录等。权利人维权时,也要关注那些“裸机”“白坯”产品,它们往往是制假链条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