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与证明责任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虽然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基于特定考虑,法律不予禁止。《反垄断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27条规定,被告主张豁免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被诉垄断协议能够实现相关目的或者效果;该协议为实现相关目的或者效果所必需;

该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在“台州路某驾驶培训公司案”中,法院强调,豁免情形所指的积极效果应当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不能仅仅依赖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

适用豁免需运用比例原则:审查协议是否附属于追求法定目标的行为,是否与实现目标合理相关且必要,是否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主张豁免时,必须提供具体数据、研究报告等证据,证明协议确实能带来效率提升、公共利益等效果,且消费者能从中获益。单纯声称“有利于行业发展”是不够的。建议在协议制定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豁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