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案件损失赔偿的计算是实践中的难点。《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44条提供了多种计算方法:
1、前后比较法:将被诉垄断行为实施前与实施期间的商品价格、成本、利润等进行比较,以差额计算损失。例如,垄断行为导致价格上涨,上涨部分即为损失。
2、可比市场法:与不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市场的价格、成本、利润等进行比较。
3、可比经营者法:与不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利润等进行比较。
4、其他合理方法:如根据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获得的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
在“宏某置业公司案”中,原告主张因限定交易多支付了工程款,但未能提供正常竞争条件下的合理价格作为对比,法院未支持其损失赔偿请求。在“立某公司案”中,原告因拒绝交易业务归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但未能提供预期利润证据,法院最终以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参考,酌定赔偿8万元。
合理开支的认定:包括市场调查费、经济分析费、律师费等。在“宏某置业公司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15万元律师费。在“上海某电力公司案”中,法院虽未支持损害赔偿请求,但考虑到垄断协议隐蔽性,为鼓励揭发,支持了10万元合理开支。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原告在起诉时,应尽量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如价格数据、市场份额、成本结构等。如难以精确计算,也要提供参考数据,争取法院酌情酌定。合理开支应保留合同、发票等凭证,并在诉讼中明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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