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价格鉴定意见如何采信?

 

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意见是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重要证据,但并非所有鉴定意见都应被当然采信。

特别是在假冒奢侈品案件中,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往往远低于正品价格。如果鉴定机构直接以正品市场中间价作为侵权产品价值,会导致非法经营数额畸高,罪责刑不相适应。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生产的侵权产品实际售价50元,公诉机关按正品价3000余元指控,法院最终未予采纳。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有严格的顺序:首先,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标价认定。没有标价的,才能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因此,在审查价格鉴定意见时,应当关注鉴定机构是否考虑了实际销售价格因素,是否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如果鉴定意见直接采用正品市场中间价,而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实际销售价格,该鉴定意见就不应被采信。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应尽可能提供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证据,如网络店铺记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辩护人则应审查价格鉴定意见的计算依据和程序,如发现直接套用正品价格,应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法庭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