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指药品专利权利人为了促使仿制药申请人撤回对专利有效性的挑战,向其支付高额补偿的协议。这类协议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在“阿某公司诉奥某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作出阐释。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该协议是否涉嫌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具体审查方法:比较签订并履行协议的实际情形和未签订、未履行协议的假定情形,重点考察在仿制药申请人未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专利权因该无效宣告归于无效的可能性。如果专利归于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则协议的签订可能实质延长了专利权人的市场独占时间,延缓或排除了仿制药的市场进入,构成垄断协议。

如果专利归于无效的可能性较小,那么协议的签订对市场竞争影响不大,一般不会构成垄断协议。

在该案中,由于涉案专利保护期已经届满,相关市场的进入已不存在专利障碍,法院认为已无必要进一步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药企在达成专利和解协议时,应评估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如果协议以排除竞争为目的,且专利本身稳定性不高,则可能面临反垄断风险。仿制药企在挑战专利时,应保留专利无效的证据,以便在反垄断诉讼中主张协议的反竞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