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纵向垄断协议与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通常处于上下游不同环节)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反垄断法》第18条列举了两种典型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种协议统称为“转售价格维持”。

转售价格维持限制了转售商的自主定价权,阻碍了品牌内的价格竞争,可能便利销售商之间达成固定价格的协议,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但转售价格维持也可能具有防止“搭便车”、维护品牌形象、提升售前服务水平等积极效果,需要具体分析。

2022年《反垄断法》修正后,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原则上推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协议不具有该效果。这减轻了执法机构和原告的举证负担。

《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21条进一步明确,被诉垄断行为属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应当由被告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认定时,可以综合考虑被告的市场力量、协议对市场进入的阻碍、是否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等因素。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制定销售政策时,应避免直接限定经销商的转售价格。如果确需进行价格管理,可采用建议价、指导价等形式,并确保经销商有自主定价权。同时,应保存好证明协议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如提升服务、促进品牌间竞争)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