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22条列举了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 不公平高价销售或不公平低价购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剥削交易相对人。认定需考虑价格是否明显偏离成本、与其他可比市场比较、涨幅是否合理等。
2. 低于成本销售(掠夺性定价):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需审查是否持续低价、是否有排除竞争意图、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如处理鲜活商品、推广新品等)。
3.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认定需考虑是否必需设施、是否实质性排除竞争等。
4. 限定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平台“二选一”是典型表现。需审查是否有市场封锁效应、是否剥夺自主选择权等。
5.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需审查是否可单独销售、是否违背意愿、是否排除竞争。
6. 差别待遇: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价格等交易条件的差别待遇。利润挤压(margin squeeze)是特殊形式,即上游市场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下游市场挤压同等效率的竞争对手的利润空间。
7. 其他滥用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在“扬某药业集团案”中,法院对不公平高价的认定采用多种经济分析方法,包括收益率分析、成本价格分析、可比价格比较等,并强调应特别审慎。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应建立合规制度,避免实施上述行为。在定价策略上,应保留成本分析、市场比较等证据,以证明价格的合理性。被侵害的企业应针对具体行为类型收集证据,如价格对比、拒绝交易记录、限制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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