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根据《反垄断法》第23条,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市场份额是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标准。在“北京奇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腾某科技公司案”中,腾某公司在即时通信市场的份额超过80%,但法院综合考虑市场进入难易、竞争状况、创新动态等因素,认定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28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平台经济领域,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考虑网络效应、规模效应、锁定效应、数据掌握情况等因素。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原告在主张市场支配地位时,不能仅依赖市场份额数据,还应提供市场进入障碍、交易依赖程度、控制能力等证据。被告则可从市场竞争充分、进入容易、技术变化快等角度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