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布图设计中非核心部分,能否获得保护?

 

“钜某光电科技公司”案的判决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能。

在该案中,被告主张其被诉侵权布图设计与原告的布图设计整体相似度不高,相似部分占芯片总体面积的比例很低,不构成侵权。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

法院认为: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

如果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布图设计仅因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很低或者并非核心部分而无法获得保护,将无法鼓励对布图设计非核心部分的创新,最终无法通过有效竞争来促进整个集成电路行业的设计创新。

因此,即使是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只要是独创的,就应获得保护。侵权人复制了这部分,就构成侵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不要因为自己的独创性部分占比小就放弃维权。只要该部分是独立创作、非常规设计,就可以主张权利。被诉侵权人也不能以“只抄了一小部分”为由抗辩,只要抄了独创部分,就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