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布图设计侵权诉讼中,原告必须明确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这是侵权比对的基础。那么,应当在什么时候明确?
原则上,原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确定其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如果只能明确一部分,法院对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对未能明确的部分不予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根据被告的答辩和举证情况,对独创性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正,但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苏州赛某公司”案涉及行政裁决程序中独创性部分变更的问题。权利人在第二次口头审理中提出新的独创性部分,行政机关以“应当在实质性审理之前明确”为由拒绝审理。法院认为,布图设计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某些独创性部分确非在创作或登记时所能预见,行政机关作为居中裁决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一般在实质审理结束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这一精神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起诉前,权利人就应尽可能明确独创性部分,并准备充分的说明材料。在诉讼中,如果被告的证据促使你调整主张,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及时提出变更,并说明合理理由。法院通常会允许,以利于纠纷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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