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销售侵权种子,能否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规定(二)》第13条首次在植物新品种领域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规则。
该条规定: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适用合法来源抗辩,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主观善意:销售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所售种子是侵权种子。
2.  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
3.  经营合规: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如果销售者应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原则上应认定其抗辩不成立。
需要强调的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免除赔偿责任,销售者仍需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其销售行为的侵权性质并未改变。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种子销售商应从正规渠道进货,查验供货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保存好购货合同、发票等凭证。一旦被诉,应积极提供这些证据,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同时要清楚,即使抗辩成功,也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否则将面临新的侵权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