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适用,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规定(二)》第1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由于繁殖材料具有可以繁殖子代的特性,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领域受到更多限制。以下两种情形属于例外,不适用权利用尽:
(一)对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销售;
(二)为生产、繁殖目的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者种的国家或者地区。
简单来说,权利用尽仅及于合法售出的那一批繁殖材料本身。如果你购买了合法种子,可以自己播种,也可以将剩余的种子转卖,但不能将收获的粮食再次作为种子销售,也不能用买来的种子大量繁殖后再卖给别人。
“中国农业科学院某研究所诉郑州市某水果种植园”案中,被告将购买的梨树苗进行嫁接繁殖后销售,法院认定其行为超出了权利用尽的范围,构成侵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购买合法种子后,要清楚自己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直接转卖剩余的种子可以,但繁殖后再卖则不行。品种权人则应关注下游是否存在繁殖销售行为,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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