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种业公司诉某推广服务中心”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权威解读。
在该案中,某推广服务中心利用四川某种业公司的“恒丰A”和“粤禾丝苗”作为父母本,组配出新品种“恒丰优粤禾丝苗”,并就该新品种申请品种权和品种审定。四川某种业公司认为,重复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推广服务中心在育种完成之后,有权就新培育出的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和品种审定。为满足申请需要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该品种的繁殖材料,该行为之目的仅为提供审批和审定所需要的材料,系育种活动的延续,且未超出合理限度,应当认定属于科研活动,不构成侵权。
这个判决厘清了科研例外的边界:育种完成后,为获取品种进入市场的准入资格而进行的行政审批程序,属于科研活动的自然延伸。这一过程中的重复利用行为,享有科研豁免。
但判决也强调,如果新品种获得授权后,为商业化推广而大量生产种子,仍需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时,则需获得原品种权人许可。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育种者可以放心地为新品种申请审定而生产必要的样品,这不会构成侵权。但要注意控制样品数量,不要超出审批需要。商业化生产时必须回头与原品种权人协商。品种权人也应理解科研例外的合理范围,不应过度干涉正常的育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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