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育种,是指一方(委托方)将育种任务交给另一方(受托方)完成。对于委托育种的成果归属,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委托育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受托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成果归实际完成育种的一方。
委托育种合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规定:
1、受托方取得品种权的,委托方可以依法实施该植物新品种(即享有免费实施权)。
2、受托方转让品种申请权的,委托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又保护了委托方的利益,防止受托方拿到品种权后完全将委托方排除在外。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委托育种,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品种权的归属。如果希望归委托方所有,应在合同中写明。如果未约定,法律将把权利判归实际完成育种的受托方,委托方可能陷入被动。即使权利归受托方,委托方也享有免费实施权和优先受让权,应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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