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被称为“冷静期”制度。
冷静期制度是法律的一种强制性安排,其设立目的是保护被特许人,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无须任何理由就可以反悔的权利。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被特许人都享有该项权利;即便被特许人在合同中明确放弃该项权利,也仍然享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所能约定的只是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一定期限”。
在“丽某某诉无锡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单方解除权,不能选择约定或者不约定。该单方解除权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未有约定也不能否认被特许人享有的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冷静期期限,原则上从其约定,但期限规定明显不合理的除外。例如,约定合同签订后1日内行使解除权,可能因过短而被认定不合理。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被特许人应充分利用冷静期制度,在签约后一段时间内审慎评估投资项目,如发现风险可及时行使解除权。特许人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的冷静期期限,避免因未约定或期限过短而引发争议。建议冷静期一般不少于7天。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