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特许人不具备企业资格,合同是否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特许人仅限于企业这种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均不在其列。

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企业资格,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无效?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杨某某诉辛集市某鲜奶饮品吧案”中,个体工商户不具有企业资质,其以字号与他人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被认定无效。特许人应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特许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合同签订人(名义特许人)与实际履行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实际特许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实际履行人具备特许人主体资格,且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特许经营资源,可以认定实际履行人为特许人,合同有效。这种处理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性。

在“付某某、李某某案”中,谢某某、曹某某经过某国际餐饮管理公司的授权,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发展加盟店,法院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被特许人在签约前应核查特许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其具备企业资格。如果签约方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应要求其提供实际特许人的授权文件,确保合同有效。特许人则应确保自身具备企业资格,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