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核心要素

 

特许经营合同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明确列举的典型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认定特许经营合同,需考察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第一,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合同中包含对经营资源的许可内容。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还应包括著作权、商业秘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许可内容必须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这是特许经营的核心。

第二,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提供的,可以被被特许人复制的管理模式、经营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渠道的总和。这是特许经营与一般知识产权许可的最大区别。

第三,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费用可以体现为加盟费、管理费,也可以通过货款返点、盈利提成的形式约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审查特许人是否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源,并考察其是否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合同中应明确许可的经营资源内容、经营模式的具体要求、费用的计算方式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性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