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育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各方均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合作育种的成果归属,同样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共有。
哪些人不能成为共同育种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共同育种人。
合作育种的共有权行使规则:
1、转让:一方转让其共有的申请权,其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另有约定除外)。
2、放弃: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的,除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品种权的,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品种。
3、不同意申请:一方不同意申请品种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许某凤诉济南某种业公司”案,就是合作育种权属纠纷的典型。法院通过整体解释双方签订的关联协议,并结合品种育成时间的认定,最终确定品种申请权归合作双方共有。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合作育种前,最好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成果归属、后续维权、收益分配等事宜。如果未约定,则适用法律规定:权利共有,一方可以单独实施或普通许可,但许可费要分享。转让权利时,合作方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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