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业界高度关注。该案中,法院首次明确认定:利诱竞争对手在职员工进行同业“兼职”,即使未窃取商业秘密,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判决为长期困扰企业的“隐蔽挖角”难题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也为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 案情复盘:离职员工“组团”利诱老东家团队
涉案双方均为建筑装修设计企业。被告郭某、龚某原为原告广州力某公司员工,离职创立山某公司后,在两年多时间内,系统性联络了力某公司20余名在职员工,以“接私活”形式为其完成标书制作、设计绘图等同业项目。
原告最初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但因图纸等信息的“秘密性”不足,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然而,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转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全新定性。
二、 司法突破:商业秘密不成立,为何仍构成侵权?
这是本案对上海企业最具启示意义的部分。通常,企业遭遇此类“挖角”时,常因难以证明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而维权失败。但本案法官采用了“多角度综合评价”方法,从三个层面论证了其不正当性:
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明知原告员工有在职身份和保密义务,仍长期、规模化地利诱其“兼职”,属于故意诱导他人违反基本忠诚义务。
2. 攫取“人力资源”竞争优势:法院首次明确,企业对其培养的专业团队、积累的设计经验等“人力资源”享有合法竞争利益。被告通过“兼职”模式,实质上是以极低成本窃取了原告的团队协作成果和人才培养红利。
3. 扰乱行业秩序:判决指出,若放任此类行为,将打击企业培养人才的积极性,破坏设计行业的生态。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提示:这一判决意味着,企业在遭遇核心团队被“掏空”时,即使无法证明具体图纸或代码是商业秘密,也可以从“违反商业道德”和“破坏人力资源”的角度切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
三、 实务启示:上海企业的防御与反击策略
结合本案的裁判逻辑,作为长期代理竞争纠纷的上海知识产权律师,我为本地企业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 合同防御:从“保密”升级到“竞业与兼职管控”
许多企业的劳动合同仅笼统约定“保密”,威慑力不足。建议在核心岗位(如设计、研发、销售总监)的合同中明确:
- 禁止同业兼职条款:明确界定“兼职”范围,包括为竞争对手提供咨询、设计、顾问服务等。
- 利益冲突申报义务:要求员工主动申报其配偶、近亲属投资或任职的关联企业,防止通过亲属代持进行隐蔽利益输送。
2. 证据固定:关注“行为模式”而非单一“泄密点”
在准备诉讼时,不要只盯着某一份被泄露的图纸。应重点收集能证明对方“系统性挖角”的证据链:
– 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中关于“接活”、“分红”的聊天记录。
• 项目关联性:证明被告承接的项目与本公司业务高度重合,且参与员工利用了工作时间或公司资源。
– 资金流水:异常的资金往来(如第三方支付、现金交易)是证明“利诱”的关键。
3. 诉讼策略:灵活运用法律条款
当商业秘密举证困难时,可借鉴本案思路,将诉讼焦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转向第二条(一般条款)。主张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道德,构成对人力资源的不正当掠夺。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在制定诉讼方案时,应具备这种灵活切换法律视角的能力。
结语
广东高院的这一判决,标志着司法实践对人才竞争乱象的“零容忍”。它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竞争有边界,即使技术信息本身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秘密”,通过利诱他人员工、破坏忠诚关系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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