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与区分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分:

与技术服务的区别:技术咨询属于决策服务,受托人提出咨询报告或意见,委托人采纳后决策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技术服务是实施服务,受托人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实施的结果负责。

与技术开发的区别:技术咨询是为科技决策服务,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可供参考、选择的建议和意见;技术开发是以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新技术方案为目标,完成的是可供实施的技术成果。

在实践中,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需要考察合同内容是否针对特定技术项目。如果咨询的内容不涉及特定的技术项目,如对经济、法律、社会等非技术项目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调查,就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在“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案”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认定为委托合同而非技术咨询合同,因为工程造价咨询涉及的主要是工程量计算和定额套用,不涉及新技术研发。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时,应明确咨询的具体技术项目、交付成果的形式和内容、验收标准等。如希望受托人对咨询后果承担责任,应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否则将适用《民法典》第881条的决策风险自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