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非职务育种,品种权归完成育种的个人

与职务育种相对,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非职务育种包括两种情况:
1.  单位职工完成的、不属于职务育种的育种:即该育种既不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也不是单位交付的任务,且没有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  不在单位工作的个人完成的育种:如自由职业者、农民育种家等。
对于共同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由所有完成育种的人共同所有,需要共同提出品种权申请。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为职务育种,关键在于查明育种成果与单位的本职工作、交付任务以及物质技术条件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育种者能够证明其育种活动完全是在业余时间、利用个人资源独立完成的,且与单位业务无关,则可能构成非职务育种。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育种者若希望个人独立享有品种权,应注意保存好自行研发的证据,如个人实验室记录、自购设备发票、非工作时间的研究日志等。同时,应避免使用单位的种质资源、试验场地等,以免被认定为职务育种。单位则应建立健全育种成果申报制度,及时确认职务育种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