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特许经营冷静期多长算合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没有对“一定期限”的具体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如何确定合理期限?

根据司法实践,合理期限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商业惯例、履约情况等因素,结合诚信原则,从保护被特许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确认。

在“朱某某诉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中,合同约定3日的冷静期,法院认为3日过短,对被特许人显然不公平,因此不能依据该合同约定的期限认定合理期限。

在“丽某某案”中,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月左右才提出解除合同,但合同履行尚处于店面选址阶段,被特许人并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进行开店经营。同时,考虑到当时涉案餐饮行业的特殊情况,法院认定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

因此,判断合理期限,需要结合以下因素:(1)被特许人是否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2)合同履行的进度;(3)行业特点;(4)被特许人提出解除的时间是否超出通常的决策周期。

一般而言,对于尚未开业、未实际利用资源的被特许人,即使超过合同约定的短期冷静期,也可能被认定为仍在合理期限内。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被特许人如需行使冷静期解除权,应尽早书面通知特许人,并保留通知证据。特许人应在合同中设定明确的冷静期,并尽快履行资源交付等义务,促使被特许人尽早确认,缩短可解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