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是一项复杂并具有探索性的工作,技术咨询报告和意见本身受各种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施技术咨询报告和意见,存在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出现损失的风险。这个风险应当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881条第3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责任。
之所以规定决策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是为了鼓励受托人积极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如果要求受托人对决策后果负责,受托人可能会过于保守,甚至拒绝提供咨询,不利于科技进步。
但是,如果受托人对咨询报告和意见不负责,提供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没有科学依据,或者有明显的缺陷甚至错误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受托人未按约定进行调查研究,提供的分析报告数据错误,导致委托人决策失误,受托人应赔偿损失。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委托人在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时,应明确咨询报告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如果希望受托人对决策后果承担一定责任,可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受托人则应确保咨询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留研究过程和依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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