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许可、买卖合同的区分

 

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买卖合同、销售代理合同等容易混淆,需要仔细甄别。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区别:特许经营虽然通常包含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但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保持一种较为紧密的、持续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关系。而单纯的知识产权许可不涉及统一经营模式。

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单纯的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不向对方提供对应的经营模式。

与商品销售代理合同的区别:销售代理合同一般属于行纪合同,代理人是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不涉及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

与商品生产特许合同(贴牌生产)的区别:委托品牌方经营自己的店铺等,品牌方不对门店经营管理作严格要求、未规定统一经营模式的单一授权、许可行为不属于特许经营。

在“黄某诉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若合同仅涉及产品代理销售,而未包括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的使用许可和经营指导,不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选择商业模式时,应明确自身定位。如果是特许经营,应在合同中全面体现经营资源许可、统一经营模式、费用支付等要素,并履行备案、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如果只是产品销售或代理,应避免使用“加盟”“特许”等字样,以免被认定为特许经营而承担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