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与普通动产或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同,需要履行特定的登记公告程序才能生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由该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实行登记公告生效原则。未经登记公告,转让行为不生效。
这一点要特别注意: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转让行为的效力是两回事。当事人签署转让合同后,合同在双方之间成立并生效,但品种权本身并没有转移。只有在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后,受让人才真正成为品种权人,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许可他人等。
如果未登记公告,受让人以品种权人名义提起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农业和林业部门对生效时点的规定略有差异(农业部门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林业部门规定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实践中可根据转让的品种涉及农业还是林业分别处理。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受让品种权,务必在签署合同后及时办理登记公告手续。不要以为签了合同就是权利人了。在登记公告前,你无权以权利人身份维权。转让方也应配合办理登记,确保交易完成。对于受让人而言,在登记前可先与转让人约定,由转让人代为维权或授权你行使权利。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