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人常与被许可人签订授权许可合同,约定生产、销售的地域范围或规模。如果被许可人超出约定范围生产、销售,品种权人能否提起侵权之诉?
《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规定(二)》第7条对此作出了区分规定:
1. 针对生产和繁殖行为:被许可人超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品种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2. 针对销售行为:
超出约定规模销售的,既违约又侵权,可提侵权之诉。
超出约定区域销售的,仅构成违约,不能提侵权之诉。品种权人只能通过违约之诉寻求救济。
为什么对“超区域销售”作此限制?主要考虑:
与权利用尽原则相协调:合法售出的繁殖材料,后续销售一般不构成侵权。
与《反垄断法》相协调:限制销售区域可能涉及垄断问题,不宜轻易认定为侵权。
不影响权利人救济:品种权人仍可通过违约之诉追究责任。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品种权人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特别是超区域销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便在发生违约时通过合同之诉有效维权。如果被许可人超规模生产或超规模销售,可以果断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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