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哪些情形下,信息会被认定为公众所知悉

 

为了帮助司法实践更好地把握“不为公众所知悉”,司法解释列举了五种可以认定为“为公众所知悉”的典型情形。如果符合其中之一,该信息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1. 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例如,行业内通用的技术参数、标准的操作规程。

2.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反向工程”容易获得的情形。如果产品一上市,同行买回去一拆解、一测量就能知道的信息,就不具有秘密性。

3.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例如,在学术期刊、专利文献、网络文章中公开发表。

4.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例如,在行业会议上公开演讲、在展览会上公开展示。

5.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所有通过公开渠道能够获取的情形。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研发和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信息的保密管理。在发表论文、参加展会、对外宣传时,要避免将核心的秘密信息公开。同时,对于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产品,如果其承载的技术容易被反向工程获取,则应考虑通过专利等其他方式保护,而非单纯依赖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