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在技术许可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限制。但需要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第一,期限限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果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存续期间,专利权存续期间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许可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许可人应赔偿被许可人损失,但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
第二,许可人维持专利有效性的义务。许可人应依法缴纳专利年费,积极应对他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许可人怠于维持专利有效性,导致专利被终止或宣告无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对尚未授权的技术的许可。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最终未能取得专利权,合同如何处理,应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被许可人真正希望通过合同取得的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专利本身,因此可以给予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命运的权利。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专利的法律状态,要求许可人承诺维持专利有效。对于申请中的技术,可约定若未能授权,合同自动转为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或许可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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