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个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这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它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要求是前所未有的,只要求不是行业内众所周知的常识或常规技术。

第二,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这是指该信息因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利益,使其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包括可以直接使用的信息,也包括研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这是指权利人必须对其主张的秘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具体的保密措施,以表明其保密意愿,并使相关人员知晓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例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标注密级等。

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商业秘密的法定保护门槛。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时,应围绕这三个要件进行。不仅要识别出有价值的信息,更要通过制度和措施证明其“秘密性”和“保密性”。例如,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对核心信息进行加密和权限管理等。这套体系本身就是未来维权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