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长期稳定交易的客户,必然是商业秘密?

 

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是与自己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就天然是自己的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不能与之交易。但法律并非如此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核心原因在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而不是为了垄断客户。如果允许企业仅凭“长期稳定交易”就垄断某个客户,将严重限制员工的自由流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要构成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本身必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特别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仅仅知道客户的名字和联系方式,而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那么即使交易关系再长,也无法构成商业秘密。

只有那些包含了通过长期交易积累的、非公开的、反映客户特殊需求和交易习惯的深度信息,并且企业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客户信息,才可能获得保护。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不能躺在“老客户”的功劳簿上,以为客户自然就是“我的”。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就必须投入资源去深入了解客户,形成有价值的信息库,并用制度和合同将这些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管理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员工离职带走客户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