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属性,通常也被称为秘密性。它指的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判断主体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例如,一个化学配方是否秘密,要看的是化学工程师、相关科研人员的普遍认知,而不是普通公众。
第二,判断标准是“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普遍知悉”指该信息在行业内不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容易获得”指该信息不通过正当途径(如查阅公开资料、观察公开产品)就能轻易获取。
第三,判断的时间点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一个信息在研发时是秘密,但如果在被侵权之前已经被公开,就不再是商业秘密。
第四,信息组合可以获得保护。即使信息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已公开,但如果将它们进行独特组合形成的整体信息,能够带来竞争优势,且不为公众所知悉,那么该整体信息仍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判断自己的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时,可以进行简单的行业调研。问问自己:同行业的人是否普遍知道这个信息?他们能否通过公开的书籍、论文、产品说明书轻松查到?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那么你的信息很可能就具备了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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