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

专利权转让合同:让与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未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转让的专利不是让与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让与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秘密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技术秘密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在“江苏济某制药有限公司案”中,合同约定产品因技术原因未能取得临床批件的,责任由让与人承担。国家药监局审批结论证明技术产品存在缺陷,让与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技术转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和计算方法。受让人在发现让与人违约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技术资料不完整、技术指标不达标等,并依据合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