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存在开发不成功的风险。如果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就产生风险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典》第85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构成技术开发风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课题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研究开发方已经尽其主观努力;(3)该技术领域的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技术开发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例如约定风险由双方分担,或约定在出现风险时合同终止、已付费用如何处理。在研发过程中,一旦发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通知和采取减损措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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