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客体是技术成果,这与普通合同的标的物有本质区别。技术成果的无形性、可复制性、易传播性,给技术合同审判带来特殊影响。
第一,技术成果的价值难以确定。技术开发合同中,开发成果的价值不仅取决于研发成本,还取决于其市场应用前景。在确定损失赔偿时,往往需要借助评估鉴定。
第二,技术成果的交付具有特殊性。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交付”不仅是交付图纸、文档,更重要的是使受让人能够真正掌握技术。因此,技术指导、培训等附随义务往往至关重要。
第三,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技术合同中通常涉及商业秘密,在诉讼中需要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二次泄密。
第四,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归属。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后续改进成果,如果合同未约定,则依据“谁完成、谁拥有”原则确定归属。
第五,技术成果的侵权风险。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需保证其技术不侵犯他人权利,否则可能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技术合同签订时,应充分评估技术成果的特殊性,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标准、验收方式、保密义务、后续改进归属等条款。在诉讼中,应针对技术客体的特点准备证据,必要时申请技术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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