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涉及的法律规范较多,包括《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技术合同章的特别规定,以及《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专门规定。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的顺位?
《民法典》第876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20章第3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规定。这是新增条文,明确了技术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顺位。
《民法典》第87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因此,技术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顺序为:首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其次,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和技术合同章的有关规定。
例如,涉及技术进出口的合同,应优先适用《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合同,应优先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同时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则。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时,应首先检索相关知识产权单行法是否有特别规定,再回归《民法典》技术合同章。对于新类型技术合同(如数据许可、算法交易),法律可能尚无明确规定,此时应充分运用合同解释规则,结合行业惯例和诚信原则进行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