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与类型

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其所有的特定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根据许可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等类型。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法律适用规则。根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9条第1款,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排他实施许可中,如果被许可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的条件,根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7条,许可人可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他人的实施视为许可人自己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技术许可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许可方式(独占、排他、普通)、许可期限、地域范围等。对于申请中的专利,应明确约定授权前后的权利义务变化。被许可人应根据自身实施能力选择合适的许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