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技术开发合同“新技术”的认定标准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那么,如何理解“新技术”?

根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17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应当具有技术创新成分和技术进步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达到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标准,也不要求必须是世界新颖、国内首创。

只要在订立合同时,该技术方案是当事人尚未掌握的,就符合“新技术”的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生产实践的需求提出研究开发课题,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其科技水平和能力决定是否承接,双方达成协议,就应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研究开发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不是判断技术开发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低也不影响技术开发合同的合法、有效。即使最终开发出的成果技术水平不高,甚至开发失败,也不影响合同的性质认定。

例如,对现有产品进行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如果在技术上没有创新,则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可能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或承揽合同。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开发目标、技术指标、验收标准,避免因“新技术”界定不清产生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开发过程记录,以证明双方对技术创新的预期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