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对其保密义务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诚信原则,他们对公司承担着忠实义务。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公司仅与普通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而未单独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也不意味着公司对其没有采取保密措施。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核心地位,理应知晓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
他们不能以“公司没有单独和我签保密协议”为由,来主张公司的保密措施不成立。这种抗辩,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他们所处的职位本身就意味着公司对他们有更高的信任和期待,他们的保密义务是其忠实义务的内在要求。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放任不管。最好的做法仍然是明确、具体地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公司章程,将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职责固定下来。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除了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外,更应在入职时明确告知其接触到的核心信息,并进行专门的保密培训。在离职时,应进行严格的离职面谈,重申其保密义务,并可以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这些措施将为后续可能的维权打下坚实基础。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