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资产。未经许可,不正当抓取并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是典型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某音数据抓取”案中,被告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抓取了某音平台中的大量视频文件、用户信息和评论内容,并通过其自有App向公众提供。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的裁判逻辑是:
1. 原告对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利益:原告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大量资源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了非独创性的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效应,能为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2. 被告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攫取了原告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3. 适用法律:该案中,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明确列举的流量劫持等行为,因此法院适用了第2条一般条款进行认定。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款已对此类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数据类企业,应加强自身数据的技术保护措施(如Robots协议、反爬虫技术),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数据使用规则。一旦发现数据被不正当抓取,应立即固定证据,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数据权益和竞争优势。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