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条”第2款第4项是兜底条款,用于规制不属于前三项类型,但同样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适用该兜底条款,需要严格把握条件。
首先,行为必须符合“互联网专条”的基本要件。即必须是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行为,且导致了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后果。这是适用兜底条款的前提,也是其与一般条款(第2条)的界限所在。如果行为没有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没有造成妨碍、破坏的后果,就不能适用兜底条款。
其次,被诉行为与前三项类型化行为具有类似的行为外观和后果。兜底条款是对例示性规定的补充,其规范对象应与前三项具有同质性。前三项规制的是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典型的破坏行为,因此兜底条款也应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破坏行为。
例如,在“万词霸屏”案中,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大量生成低质量网页,干扰搜索引擎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导致搜索引擎算法失准、资源浪费。这种行为虽然不直接属于流量劫持或干扰,但同样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了搜索引擎的正常运行,因此法院适用了兜底条款进行规制。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互联网领域遇到新类型竞争纠纷时,应首先分析行为的技术属性和后果。如果能证明被告利用了技术手段,且该行为实实在在地妨碍或破坏了你的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那么即使它不在前三项列举之列,也可以尝试主张适用兜底条款。这是针对“技术作恶”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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