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当数据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扮演着重要角色。
需要明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是数据本身作为“财产”的权利,而是保护经营者基于其合法持有的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竞争性利益或竞争优势。
这种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
1. 规制不正当获取行为:禁止他人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如爬虫、黑客、欺诈)爬取、复制、下载经营者的数据。
2. 规制不正当使用行为:禁止他人将不正当获取的数据,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但应知或明知是他人核心数据的,用于商业目的,尤其是直接复制他人数据构建有竞争性的产品。
保护的逻辑在于,经营者通过投入大量资源收集、加工、整理数据,形成了一个有价值的商业资源,并据此获得了市场竞争优势。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搭便车”获取并使用这些数据,不仅损害了数据持有者的投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正如“某音数据抓取”案所确立的规则,这种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带来的竞争性利益,值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主张数据权益时,应重点证明两件事:一是你为获取、维护、更新这些数据付出了实质性的投入;二是这些数据为你带来了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例如吸引了大量用户、提升了用户体验、支撑了商业模式等。你主张保护的不是抽象的数据,而是你在数据上的“劳动成果”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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